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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1〕12号 (新兴县新城镇永良家禽店)

发布时间:2021-12-13 10:56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永良家禽店:

        经营者:李香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4X5HNY21

        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黄岗开发区(厂房二)新兴县羚羊化工厂有限公司房屋

        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店到位于新兴县新城镇黄岗开发区(厂房二)新兴县羚羊化工厂有限公司房屋的家禽屠宰、加工销售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并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店经营家禽屠宰、加工销售项目,设计家禽年屠宰能力1000万只,项目总占地面积10637.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877平方米。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活禽——宰前沐浴——上挂、电麻——刺杀、沥血——浸烫脱毛——开膛、去内脏——清洗——预冷——包装——成品,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屠宰废水,配套建有一个污水处理站。该项目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并投入生产至2021年7月,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6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6日);3.2020年1月—2021年7月的生产经营活禽入货单、永良家禽送货单、永良家禽店水电费(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永良2018年-2020年度屠宰加工数量明细表;4.新兴县新城镇永良家禽店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李香连身份证复印件;5.新兴县新城镇永良家禽店委托书管理者及谭海斌身份证复印件;6.《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10号)及送达回执;7.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13号),告知了你店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店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店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店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你店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关证据。现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店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6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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