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告知书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延查(扣)〔2021〕3号
陈xx(涉嫌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铝灰经营活动负责人):
2021年11月9日,我局对你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云环(新兴)查(扣)〔2021〕3号),对你在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低塘经济合作社“克岗”地块一厂房的厂房大门、生产设备等(详见清单)实施了查封。
现因案件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查封期限。延长期限为30日(最长不超过30日),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如需要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