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查(扣)〔2021〕4号
吴XX(吴XX铝锭提炼加工厂):
身份证号码:44122819XXXXXX0317
住 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委雨洞禾申村xx号
经营地址: 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委会禾申村民小组
经查,你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厂房的涉案物品和设备(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单位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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