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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 (新兴)罚〔2021〕13号 严某能

发布时间:2021-12-28 10:45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严某某:

身份证号码:44532119980309XXXX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车岗镇云卓面村委云卓面沙洞村1队xx号

经营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车岗镇云卓面村委云卓面沙洞村x队

        根据车岗镇政府反映,2021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新兴县车岗镇云卓面村委云卓面沙洞村3队一场所(沙洞旧砖窑)、(X431县道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承租了上述场所用于堆放塑料碎屑、泥渣等固体废物,上述场所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约7吨,堆放场所四周没有围挡,没有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固体废物堆放、贮存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25日、10月14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25日、9月26日);3.严志能身份证复印件;4.货车司机黄品文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跟车工作人员张家鑫身份证复印件;5.《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影印件;6.《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12号)及送达回执; 7.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14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根据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2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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