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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1〕14号 新兴县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28 11:04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X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539XJ76T

        法定代表人:梁X权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工业区湖头岗(冲压车间、仓库、抛光车间)

       2021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渣土和石材废料处置与加工,规模是年产环保砖2160万块。你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向新兴县天裕纸业有限公司租赁位于车岗经济开发区西区青母庙以北的地块用于堆放石材废渣,现场检查时堆放废渣的场所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废渣堆体高约3米,堆放的石材废渣用黑色薄膜及绿色网布进行简易覆盖,部分废渣露天堆放,堆放场所地面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措施,四周未设置导流渠措施,堆放场南、西、北面未构筑墙体、挡土墙等防流失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26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26日);3.新兴县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梁健权身份证复印件;4.新兴县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5.关于《新兴县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160万块环保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建管〔2019〕57号);6.新兴县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160万块环保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及验收报告向社会公示的截图复印件;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8.《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15号)及送达回执;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17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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