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1〕15号 欧x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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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欧X旭(新兴县新城镇新成工业园北园欧X旭堆料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1228197701XXXXXX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黄岗金塘村XX号
经营地址: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北园)原万洋众创城招商中心对面
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北园)原万洋众创城招商中心对面的一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租用上述场所用作堆料场,堆放、贮存石材废渣。该堆料场占地面积11391平方米,于2020年10月开始投入使用,现场堆放的废渣约50000立方米,堆料场地面已硬底化,配套建有6个沉淀池(其中1个有硬底化,其余5个没有硬底化措施),有部分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28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28日);3.欧天旭身份证复印件;4.欧天旭提供的《土地租用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5.欧天旭提供的支付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6.《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11号)及送达回执;7.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18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根据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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