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X钧(新兴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环(新兴)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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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X钧(新兴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4122819761029XXXX
身 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洞心村XX号
2021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兴县银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昇公司”)位于新兴县六祖镇许村(即原井川公司)A6卡的不锈钢餐厨具及不锈钢餐具配件加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并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你是银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银昇公司经营不锈钢餐厨具及不锈钢餐具配件加工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4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为抛光机、冲床、砂光机等,主要生产工艺有两种:1.不锈钢原材料——冲压拉伸成型——抛光或震光处理——清洗——包装——成品;2.外来半成品——抛光——包装成品。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清洗废水和抛光粉尘,配套建有废水和粉尘处理设施。该项目于2010年6月开始投产至今,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19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19日);3.新兴县银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甘达钧身份证复印件;4.《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16号)及送达回执;5.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银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16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你作为银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银昇公司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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