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金属制品(新兴)有限公司 云环(新兴)罚〔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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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金属制品(新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51BCUW2N
法定代表人:顾X柱
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凤凰工业开发区狮子岗(凤凰村民委员会房屋)
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新城镇凤凰工业开发区狮子岗(凤凰村民委员会房屋)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主要经营不锈钢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生产规模是年产厨具50万套。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建成冲床(15kw)1台、冲床(2.5KW)3台、剪床1台、落料机1台等生产设备。经核实,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总投资243.55万元。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顾玉柱身份证复印件;4.你公司提供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5.你公司提供的《昊鼎金属制品(新兴)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清单》;6.你公司提供的《承包厂房设备经营合同书》和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7.《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17号及送达回执;8.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21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并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柒佰壹拾元(¥48,7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7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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