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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X锋 云环(新兴)罚〔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2-11 15:25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X锋:

     身份证号码:45042219871225XXXX

     住      所:广西藤县埌南镇杨村寿富组XX号

     经营地址:稔村镇布夏村委射村何姓树山边(即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厂房背后) 

     根据稔村镇政府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8月6日、8月7日到达新兴县稔村镇布夏村委射村何姓树山边(即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厂房背后)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于2020年1月租用上述厂房(以下简称“租用的厂房”)从事贮存、利用油状液体的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隔渣池、化验室、加热房、油罐36个、油桶5个、泵多个、地磅1个、储气罐、空压机等生产设施设备。该经营活动的主要流程为:接收油状液体后,首先进行水分、密度检验以掌握来料性质,再经隔渣池过滤隔渣后用泵抽进储存罐贮存并进行沉淀分离,经过沉淀分离后再分装到其他储存罐,最后外卖。

     8月13日,我局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你租用的厂房内的油罐和油桶内的油状液体进行采样检测、鉴别。根据《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GZ0120-GFYJ210902-01)结论显示:你租用的厂房内的油罐和油桶内的油状液体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8。 

     经调查核实,你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开始从事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贮存、利用经营活动。截止现场检查时,你通过他人接收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1048.47吨,现场贮存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约832.6吨,加工利用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00多吨。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6日、8月7日、8月13日、9月10日、2022年1月18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6日、8月7日);3.你提供的《关于我厂房在经营期间收集废矿物油危险废物数量的情况说明》及经你确认的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全电子汽车衡磅码单》和《全电子汽车衡称重记录单》复印件;4.你提供的《关于我厂房内危险废物贮存重量和外卖的情况说明》;5.《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GZ0120-GFYJ210902-0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10831-04)《质量控制报告》(报告编号:HJ210831-45)以及《固体废物(应急)采样记录表》、《固体废物(应急)现场采样情况说明 附表1》、《环境样品交接和登记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技术人员的《上岗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6.李庆锋、李庆锋雇用的工人谢运健、梁焕、欧树贤和司机蔡文杨以及经营场所出租人何文林等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你雇用的司机蔡文杨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8.你场内的运输车辆(粤WT7256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9.《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9号)及送达回执;10.查封(扣押)决定书(云环(新兴)查(扣)〔2021〕1号)及送达回执、《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告知书》(云环(新兴)延查(扣)〔2021〕1号)、《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云环(新兴)解查(扣)〔2021〕1号)《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1.李庆锋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非诉)》、受委托人陈俊宇的身份证和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受委托人黎征武律师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1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云环(新兴)刑移〔2021〕1号)、审批表、调查报告、移送清单、送达回执;13.新兴县公安局《关于补充李庆锋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调查材料的函》(2021年10月11日及我局的复函、2021年10月25日及我局的复函);14.新兴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关于李庆锋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15.现场取证照片、录像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19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等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你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1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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