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2〕6号(廖X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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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廖X华:
身份证号码:4428281967XXXXXXXX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枫洞村十二组X号
根据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函反映,2021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在新兴县西二环路(新成工业园段)利生广汽本田4S店南面一地块进行检查。经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在新兴县新城镇西二环(新成工业园段)利生广汽本田4S店南面地块上堆放了18车(共约72吨)碎布条等固体废物。堆放的碎布条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四周没有围蔽,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措施,堆放场所未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1月18日、11月29日、12月16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29日、12月13日、12月15日);3.廖锦华身份证复印件;4.廖X华提供的微信转账情况说明(2021年12月15日);5. 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书;6.《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20号)及送达回执;7.现场取证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1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根据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4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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