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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云环(新兴)催〔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4-18 16:40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费官雨(费官雨铝锭冶炼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219XXXX13635X

  经营地址:新兴县河头镇河头居委会河宁第二居民小组(原鸿锋矿业厂内)

  你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2月21日对你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2号),已于2022年2月24日送达你,要求你立即改正“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原状,而你逾期未履行恢复原状该义务。

  鉴于你在新兴县河头镇河头居委会河宁第二居民小组(原鸿锋矿业厂内)堆放、贮存的铝灰渣未按危险废物相关规范管理,且加工厂厂房不具备规范贮存铝灰渣的条件,存在泄露、遇水释放易燃性气体等环境污染风险隐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恢复原状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一是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对厂房内危险废物进行依法依规处置。

  二是拆除铝灰渣加工利用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设施,恢复到开工建设之前的状态。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执行行政代履行,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

  联系人:黄志广

  联系电话:0766-2913108   

  单位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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