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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2】10号(费*雨)

发布时间:2022-04-27 09:17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费*雨:

      身份证号码:513022********635X

       住      所:四川省宣汉县桃花乡三溪村5组***号

       经营地址:新兴县河头镇河头居委会河宁第二居民小组(原鸿锋矿业厂内)

       根据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通报函,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新兴县河头镇河头居委会河宁第二居民小组山地(龙脉岗)厂房的铝灰渣加工利用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于2021年8月承租上述厂房用于建设铝灰渣加工利用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锌铁皮顶棚围闭,地面混凝土硬底化,建于一山体边。项目已建成一条铝灰渣加工利用生产线,配置有擂磨机、地埋式熔化炉、叉车、除尘机、压缩机等设施设备。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铝灰渣→分拣、研磨、筛选→熔化炉→铝水→倒入模具→自然冷却→铝锭。2021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现场堆放有733袋铝灰和成品铝锭15块,现场有明显的生产痕迹,两个熔化炉仍有余热,其中一个熔化炉内仍装有深红色的高温铝水。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气污染物和二次铝灰渣等污染物。项目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2套,用于收集处理熔化炉加热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和研磨筛分时产生的粉尘,但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1年9月投入生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1项的规定,你从事的铝灰渣加工利用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类别,该项目的环评类别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29日、10月30日、11月8日、12月15日、12月27日、2022年1月7日、1月24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29日、10月30日、11月8日、2022年1月7日、2月11日);3.费官雨、费官雨的妻子王定桂、证人吴仲银和钟勇超等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吴仲银涉嫌无照无证经营情况通报函》;5.《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GZ0192-GFYJ211125-0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11123-19)《质量控制报告》(报告编号:HJ211123-54)以及《样品检测任务单》、《环境样品交接和登记表》、《固体废物(应急)采样记录表》、《固体废物(应急)现场采样情况说明 附表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技术人员的《上岗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6.《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总投资金额清单》、《关于我厂房在经营生产期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铝灰、铝灰废渣等危险废物数量的情况说明》;7.费官雨从事铝灰渣加工利用活动建设项目地点的情况说明;8.《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3号)及送达回执;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3号),责令你立即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5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大点§1.8 裁量标准,根据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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