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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2〕8号 (吴*银)

发布时间:2022-04-27 09:26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银(吴*银铝锭冶炼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1228********0317

     住      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委雨洞禾申村**号

      经营地址: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委会禾申村民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委雨洞禾申村民小组一简易厂房的铝灰渣加工利用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上述厂房原来是鸡舍,你于2020年6月将上述鸡舍改建为铝锭提炼加工厂,用于从事的铝灰渣加工利用建设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厂房为简易竹棚结构,上方搭建有锌铁皮,地面已设置硬地化。项目已建成铝锭提炼加工生产线1条,配置有地埋式熔化炉、叉车、收尘设备、鼓风机、废气处理设施、废灰收集房等设施设备。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铝灰→熔化炉(煤块燃烧加热)→铝水→倒入模具→自然冷却→铝锭。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现场堆放有49袋铝灰和成品铝条267条,2个地埋式熔化炉正在燃烧,炉内有深红色高温铝水。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气污染物和二次铝灰渣等污染物。项目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2套,用于收集处理熔化炉加热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但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0年12月投入生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1项的规定,你从事的铝灰渣加工利用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类别,该项目的环评类别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14日、12月16日、2022年1月13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14日、2022年2月14日);3.吴仲银的身份证复印件;4.《吴仲银(吴仲银铝锭冶炼加工厂)总投资金额清单》;5.《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GZ0226-GFYJ220105-0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11230-13)、《质量控制报告》(报告编号:HJ211230-48)以及《环境样品交接和登记表》、《固体废物(应急)采样记录表》、《固体废物(应急)现场采样情况说明 附表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技术人员的《上岗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签收证明;6.《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4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7.复查记录《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3月1日、3月15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称重记录单、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合同乙方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铝灰渣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单;8.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5号),责令你立即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7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明确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2022年4月6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是:1.你是初犯,违法生产时间不长、生产量少,且被查处后立即清理现场并保证以后不再经营。2.因疫情原因,你从事本案时没有赚到利润,家中有老母亲及三个小孩要擅养,经济困难。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对于初犯、生产时间短且被查处后立即清理现场并保证以后不再经营等问题,我局在自由裁量权重上已经有所体现。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大点§1.8 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在适用关于“裁量起点”类的“裁量要素”时,“裁量权重”是按“限期内改正”类权重20%计算的;在适用关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和“配合执法调查情况”等三类“裁量要素”时,“裁量权重”均是按0%计算的。2.经营困难也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我局在处罚告知书的自由裁量中,已充分考虑了你申请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罚款幅度为20万元至100万元,我局对你拟作出35万元的罚款处罚已经是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中的从轻情形。现我局对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大点§1.8 裁量标准,同时根据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5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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