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练伯奇养殖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练伯奇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7LGX****
住所:新兴县河头镇枫木咀村陂头村(练*奇房屋)
根据舆情反映,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河头镇步郎村委枫木咀村陂头村新兴县练伯奇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5亩,在陂头村一山地边坡建设一生猪养殖场,已建成两栋猪舍68卡猪栏,两条耙粪线,现存栏生猪1850头。配套建成集粪池两个,发酵棚两个,集粪棚一个等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之间通过PVC管道连接。养殖过程产生的养殖废水主要有两种,一是冲洗猪舍的废水,二是养殖过程粪尿混合废水。主要处理工艺为:1.冲洗废水→集粪池(场内)→集粪棚(场外)→农业回用(鱼塘);2.粪尿混合废水→集粪池(场内)→发酵棚(场内)。
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集粪池安装了PVC管道连接到2号发酵棚(2号发酵棚未投入使用),上述PVC管道在经过猪舍北面的荒地(以下简称“荒地”)处安装了2条设置有开关的PVC管道(以下简称“2条设有开关的PVC管”),现场检查时虽没有发现2条设有开关的PVC管排放废水,但2条设有开关的PVC管有明显的粪污废水痕迹,且荒地上有大量废水和废弃物。荒地西面的PVC管道将荒地上的废水排至外环境枫木咀坑后,流入四甲河,最终流向新兴江。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在荒地上的废水排至外环境枫木咀坑处采水样监测。
经核实,你公司平时利用潜水泵将集粪棚(场外)的养殖废水排到荒地;集粪池连接到2号发酵棚的PVC管道在经过猪舍北面的荒地处安装2条设置有开关的PVC管道进入荒地,平时排空工作时将集粪池(场内)的养殖废水排到荒地。2022年5月11日晚上一直到12日下午,你公司利用荒地西面的PVC管道将荒地上的废水排至外环境枫木咀坑后,流入四甲河,最终流向新兴江。根据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2)第0501号)显示,你公司养殖场荒地上的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6950mg/L、446mg/L、184mg/L,分别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613—2009)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400mg/L、80mg/L、8.0mg/L)。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7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5月31日);3.新兴县练伯奇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新兴县练伯奇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伯奇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新兴县练伯奇养殖有限公司示意图;5.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2)第0501号)及现场采样记录复印件等资料;6.新兴县练伯奇养殖有限公司排放口所在区域的情况说明;7.《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 改〔2022〕 7号)及送达回执;8.《网络舆情信息交办函》;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拆除所有外排管道口,并对荒地上的粪污排泄物进行清理。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8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我局提出书面《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希望我局可以撤销对你公司的处罚。申辩理由是:1、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积极整改;2、你公司集粪池连接到2号发酵棚的PVC管道在经过猪舍北面的荒地处安装2条设置有开关的PVC管道不是用来排粪污的而是用来排空的;现场发现开关处的PVC管有粪污是因为大雨造成废水倒灌所致,影响了检查人员的判断;3、荒地西面排水至枫木咀坑的PVC管是用于排放雨水防崩塌用,并非用于排粪污用;荒地种有农作物,检查当天看到有粪流出枫木咀坑,是因为检查前一天进行过量施肥过后的大雨导致粪污混合雨水流出枫木咀坑现象;4、你公司的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经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5、你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升级改造粪污处理,已投入资金,因多种原因,正值经济危机之际,无力承受10万元处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积极整改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在违法程度自由裁量时进行了考量;2、你公司在调查当时确认排空时有粪污废弃物排入荒地;3、过量施肥及检查发现荒地积存的大量粪污废渣,表明你公司平时利用潜水泵将集粪棚(场外)的养殖废水排到荒地;4、你公司的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经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与本案无关,且无法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手续;5、经济困难也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几点均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大点§2.8 裁量标准,并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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