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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正再(原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经营者)

发布时间:2022-07-18 16:57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不罚〔2022〕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正再(原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042319671222****

经营住所:新兴县新城镇顺德大道*号厂房二第三卡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9日到你位于新兴县新城镇顺德大道3号厂房二第三卡(东经112.2197度、北纬22.7433度)的原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经营风扇叶及五金配件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74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原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已经停产。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原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未依法报批风扇叶及五金配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该项目已建成有500KG电磁熔炉1台、压铸机1台、抛光机1台、钻孔机3台、校正机2台等生产设备,根据你厂提供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5-445321-04-01-252442)显示,你厂项目总投资为230万元,但目前总投资为18.11万元,检查时原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建设项目部分建成,未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 第三点关于“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及第五点关于“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规定,认定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30万元。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4月29日、5月26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6日、6月6日);3.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模具制造建设项目地点的情况说明;4.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康正再身份证复印件;5.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6.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生产设备清单;7.承租合同1份;8.《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6号及送达回执; 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6号,责令该厂立即改正“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到你公司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止建设。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向原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9号),拟对原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伍拾元(¥:35,650元)。

原新兴县新城镇美艺康模具压铸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9号)后,于2022年6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据的注销《登记通知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5日到你厂现场检查,发现厂内原建设的生产设备已拆除,现场无人员留守。

      综上,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4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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