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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

发布时间:2022-07-18 17:01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不罚〔2021〕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734691764

投资人(经营者):黎文财

联系电话:1390237****

地址:新兴县太平镇工业开发区(黎文财房屋)

      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你厂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查,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正在生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放口有少量废水连续外排,然后经管道流入共成河支流。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厂废水总排放口现场采样监测。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1号)显示,你厂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6×10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90mg/L)的1.18倍。2020年10月19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0〕6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8日,根据你厂的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开展复查。复查时,你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正在生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放口有废水连续外排,然后经管道流入共成河支流。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厂废水总排放口现场采样监测。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4号)显示,该厂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0×10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90mg/L)的0.44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9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0年11月19日);

3.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4号)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污染源监测现场工况记录表》、《现场监测/采样示意图》及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实验室检测相关记录等资料;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0〕6号}及送达回执;

5.《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0〕6号}及送达回执;

6.《监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告〔2020〕2号}及送达回执;

7、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营业执照及其投资人(经营者)黎文财身份证复印件;

8.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提供的《关于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现状环境保护设施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8〕1号);

9.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2020年10月28日和11月17日的《复查申请书》;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0〕8号}及送达回执;

11.现场取证照片、录像等证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2号),拟对你厂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共9日)按日连续处罚,罚款180万元。

      你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2号)后,于2021年1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厂在听证会和会后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补充)》提出:你厂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免于按日连续处罚180万元。理由是:第一,复查时,你厂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的超标倍数是0.44倍,情节显著轻微。第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而不是“应当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三,你厂已经积极实施了整改,且在整改期间一直没有生产,也没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而且,根据2020年11月19日对其进行复查的结果,《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1001号】结果显示,你厂在第二次复查时已达标排放。第四,你厂为中小微企业,规模及生产利润均不大,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如对你厂实施罚款180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你厂将面临破产和人员失业,与中央提出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六稳”、“六保”的精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你厂生产规模不大,属于中小微企业,废水排放量少,超标倍数低仅化学需氧量超标0.44倍,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根据2020年11月19日对你厂进行复查并采样监测的结果,你厂排放废水已达标。

     综上,你厂提出的申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人:郑焕娴                   联系电话:2914223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5日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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