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2〕12号(新兴县新城镇健发金属回收中心)
发布时间: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健发金属回收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4WG4474X
经营者:梁伟健
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枫洞望天龙山(梁荣洲房屋)
根据新兴县检察院来函反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0日到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枫洞望天龙山(梁荣洲房屋)的新兴县新城镇健发金属回收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中心经营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你中心在“健发废铁场”牌匾右侧堆放有堆放有约20吨固体废物,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堆放场地没有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5月30日、6月16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30日);3.新兴县新城镇健发金属回收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梁伟健身份证复印件;4.《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8号及送达回执;5.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磋商意见书;6.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向你中心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8号,责令你中心限于2022年6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向你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10号},告知了你中心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中心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中心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中心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中心于2022年7月21日向我局提出书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我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发现你中心已对“健发废铁场”牌匾右侧堆放约20吨的固体废物已进行清理,已完成整改。 你中心于2022年8月5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新兴县新城镇健发金属回收中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以上情形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中心降低罚款处罚。
我局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三十五大点§4.35裁量标准、《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你中心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按《云环(新兴)罚告〔2022〕10号》罚款标准的30%降低处罚(70,000×30%=4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中心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1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