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新兴县太平镇玉生木炭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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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太平镇玉生木炭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56BWD60P
经营者:杨玉生(身份证号:51082319XXXX06XXXX)
你厂木炭加工、销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1〕6号),对你厂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350元),并于2021年12月29日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给你。要求你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但你厂逾期未履行该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350元)和依法计算的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350元)(自2022年3月14日至4月16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共计肆仟柒佰元整(¥4,700元)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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