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2〕13号(陈*芬涉嫌未验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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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芬(新兴县晶盈石粉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5011119771217****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新村二区华美大厦*座E
经营地址: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低塘经济合作社“克岗”地块
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新城镇政府、新城派出所到位于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低塘经济合作社“克岗”地块的新兴县晶莹石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在新兴县晶莹石粉有限公司场所内从事的铝灰渣加工利用建设项目。你于2021年4月中旬和新兴县晶盈石粉有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伍美燕达成口头协议承租新兴县晶莹石粉有限公司厂房,用于石粉生产。但你在承租厂房后,于2021年4月下旬开始,实际从事铝灰渣加工建设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铝灰渣→球磨、筛分→粗(细)铝粒、废灰→外运粗(细)铝粒。主要生产设备为球磨机1套、叉车1台等生产设施设备,球磨机内配套建有除尘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生产,现场有工人正在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你未能提供该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文件。你从事的铝灰渣加工利用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别,但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1年4月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气污染物(粉尘)。项目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1套,用于收集球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粉尘)。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1月8日、9日、16日、12月30日、2022年9月27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8日、11月15日,2022年9月7日、10月14日);3.陈文芬的身份证复印件;4.由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的新兴县晶盈石粉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5.《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GZ0204-GFYJ211203-0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11211-10)、《质量控制报告》(报告编号:HJ211211-44)以及《环境样品交接和登记表》、《固体废物(应急)采样记录表》、《固体废物(应急)现场采样情况说明 附表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技术人员的《上岗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6.《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0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8.送达地址确认书;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0号,责令你立即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11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大点§1.8 裁量标准,根据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3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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