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1号(劳X雄)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罚〔2023〕1号
劳X雄:
身份证号码:445321199004XXXXXX
住 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水东村委水东顶村X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5日到达位于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大门口左边约500米处一山边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调查,发现你擅自在上述位置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印染污泥),倾倒现场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调查核实,你于2022年10月22日驾驶WY3819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中山市侨发工业园的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装载了29.66吨工业固体废物(印染污泥)后,行驶到新兴县的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南侧500米地块,擅自将29.66吨工业固体废物(印染污泥)倾倒在该地块。期间你以每吨120元的价格获取利益所得人民币3559.2元。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25日、11月11日、11月17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3日、11月16日、12月7日);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4.《关于协助调查广东云浮中医药学院南侧约500米空地被人倾倒了黑色固体废物的函》;5.《关于协助调查跨区域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请示》;6.《关于商请协助调查有关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的函》(云环函〔2022〕260号);7.《关于协助调查有关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的复函》及相关资料;8.劳健雄身份证复印件;9.粤WY3819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WK668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0.劳X雄确认现场倾倒污泥图片;11.《劳X雄对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南侧约500米地块倾倒压榨污泥的处置费用清单》;12.《关于同意接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印染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用于生产调试的函》;13.《接收压榨污泥处置证明》;14.劳X雄确认《称重记录单》图片;15.《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7号)及送达回执;16.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7号),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依规对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现场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已清理,并按规定对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了转移处置,整个处置过程产生费用共10600元。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14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3年1月11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七大点§4.7裁量标准,计算自由裁量百分值总和为7/12,其中裁量起点1/3、涉及量,倾倒数量29.66吨,属于“10吨以上”,裁量权重1/4、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12×10万(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3倍=175,000万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但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所以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玖元贰角(¥3,559.2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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