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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3〕2号(新兴县南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2-03 09:06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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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3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南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86437038K

法定代表人:曾建东

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委沙田村大塘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1026日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熔化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你公司经营五金制品来料加工、销售项目,占地面积27824平方米,现主要生产工艺为:铝锭→熔炼→水模→热压延→冷压延→冲片→包装出货;该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燃料为天然气:配套建有麻石除尘脱硫塔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熔化炉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同时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熔化炉废气排放口(DA001)(地理坐标经度:东经112.1768,北纬22.7203)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210525)显示,你公司熔化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34mg/m3,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氮氧化物:120mg/m3)的0.116倍。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1026日、1129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116日);3.新兴县南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曾建东身份证复印件;4.新兴县南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曾锦添身份证复印件;5.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210525)及采样记录;6.《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4号)及送达回执;7.《关于新兴县南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8.新兴县南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摘页第5页;9.排污许可证及副本摘页第34页;10.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211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云环(新兴)改〔20221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1129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停产,熔化炉未见运行,未发现熔化炉废气排放口(DAOO1)有废气排放,现场有工人正在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我局于202212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12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1223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3112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超标排放因子数目1个为氮氧化物,排放的氮氧化物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氮氧化物超标倍数为0.116倍,按照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大点第一点§3.4.1裁量标准,裁量权重占比合计为20%,其中裁量起点1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占比8%、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20万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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