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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3号(新兴县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2-03 09:14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环(新兴)罚〔2023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581374878H

法定代表人:李展华

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新成工业园B1-12地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31日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喷漆废气排放口(DAOO1)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你公司经营陶瓷机械制造项目,占地面积约84348.6平方米,设计年加工生产销售烧成窑炉70条、干燥窑炉80条、施釉及输送设备线60台(套),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号料→机加工(开料)→喷涂→组装、拼装→保温、耐材砌筑→试压→电控、布线、编程、调试→包装出货;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漆废气,配套建有一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同时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喷漆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采样监测,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112.1911,纬度:22.7084)。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210553)显示,你公司喷漆废气排放口(DAOO1)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甲苯与二甲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为32.5mg/,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II时段限值标准(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8mg/)的0.805倍。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31日、11月30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7日);3.新兴县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李展华身份证复印件;4.新兴县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劳志成身份证复印件;5.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210553)及采样记录;6.排污许可证及副本摘页第4、29页;7.《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5号)及送达回执;8.关于《新兴县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扩建喷涂工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建管〔2018〕29号);9.新兴县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扩建喷涂工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0.《关于新兴县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陶瓷机械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建管〔2012〕11号);11.关于新兴县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陶瓷机械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12.关于新兴县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喷漆废气超标排放整改;13.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2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30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涂工序停产,喷漆房暂停运行,未发现有喷漆废气排放。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13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在收到我局的《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书通过审核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3个工作日内)将公开道歉承诺书刊登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也没有向我局提交延长办理期限的书面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权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超标排放因子数目为甲苯与二甲苯,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喷漆废气,属于为“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超标倍数为0.805倍,按照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大点第一点§3.4.1裁量标准,裁量权重占比合计为15%,其中裁量起点10%、“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3%、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罚款金额为: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5万元。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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