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4号 甘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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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X强(新兴县六祖镇帛村村委甘X强生猪养殖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53211984XXXXXX12
住 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稔村镇稔村圩镇下街XX号
经营地址:新兴县六祖镇帛村村委四队第四村民小组(即原农业局水鱼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到你位于新兴县六祖镇帛村村委四队第四村民小组(即原农业局水鱼场)的生猪养殖场(下简称“帛村猪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未依法备案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但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的帛村猪场于2022年6月到10月进猪苗3500头开展养殖,已出栏生猪1100头,现存栏生猪2400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你帛村猪场建设项目属于第3项“牲畜养殖031”项目类别,纳入环评类别为“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登记表类别管理,应依法备案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但你未依法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也未能提供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10日、12月8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0日、11月15日);3.经营者甘雄强身份证复印件及合伙人苏伟立身份证复印件;4.《关于请求对六祖镇恒业公司帛村养殖场实施行政执法的函》(六府函〔2022〕135号);5.《关于协助提供畜禽养殖情况的函》(新环函〔2022〕252号);6.《关于协助提供畜禽养殖情况的复函》(农业部门提供);7.《帛村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8.《代养肉猪协议书》复印件;9.《甘雄强(新兴县六祖镇帛村村委甘X强生猪养殖场经营者)建设项目地点的情况说明》;10.《甘X强帛村猪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信息查询截图》;11.《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6号)及送达回执;12.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2〕16号),责令你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对帛村猪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进行依法备案。2022年12月8日,我局对帛村猪场复查,帛村猪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仍未备案。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15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三大点§1.3裁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一般区域,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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