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5号(新兴县新城镇永健牲畜饲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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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3〕5号
新兴县新城镇永健牲畜饲养中心:
经营者:罗志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56BWQ63F
经营场所:新兴县新城镇云新村村小组双坩坑
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中心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云新村村小组双坩坑的生猪养殖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中心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现存栏生猪约1900头,你中心总占地面积约18亩,日常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养殖过程产生的粪污排泄物,配套建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有:压泥机1台、固液分离机1台、气浮机1台、集粪池3个(规格长*宽*深分别为3.5*0.5*0.5米)、鱼塘3个及废水处理设施1套等,主要处理工艺为:粪污排泄物—三级集粪池—干湿分离-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机-1号鱼塘-2号鱼塘-3号鱼塘-外排(双坩溪),最后汇入廻龙河,干湿分离后粪便用作农业利用。
经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发现你中心第一、二级集粪池正常使用,固液分离机暂停使用,其余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你中心在第三级集粪池处通过泵及管道连接到双坩坑底部的PVC管(山水管),在山水管途经3号鱼塘附近处安装三通分支及软管将第三级集粪池的粪污排泄物抽至山林上的泥坑,现场检查时泥坑里的灰黑色废水在泥坑的低洼处溢满沿着山林流到山脚的双坩溪,最后汇入廻龙河。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分别对3号鱼塘废水(1号水样)和山林上泥坑里的废水溢满后流到山脚进入双坩溪前的废水(2号水样)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2)第1101号)显示,你中心2号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浓度为2.37×104mg/L、1.20×103mg/L、773mg/L,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400mg/L、80mg/L、8.0mg/L)。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1月7日、12月7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8日);3.新兴县新城镇永健畜牧饲养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罗志章身份证复印件;4.新兴县新城镇永健畜牧饲养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5 .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2)第1101号及采样记录;6.《环保举报受理单》;7.《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3号)及送达回执;8.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中心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2022〕13号),责令你中心立即改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拆除三级集粪池与双坩溪底部PVC管连接的管道及抽至山林的软管。2022年12月7日,我局到你中心进行复查,检查发现猪场已空栏,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未发现养殖废水向外排放,抽至山林的废水已清理,并拆除了三级集粪池与双坩溪底部PVC管连接的管道及抽至山林的软管。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向你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19号),告知了你中心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中心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中心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中心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大点第一点§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罚款金额为: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0万=10万元。根据你中心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改正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中心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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