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不罚〔2023〕3号(中汇法人代表梁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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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不罚〔2023〕3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辉东(云浮市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45321XXXXXXXX1017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料坑村委料坑大坪村
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兴县新兴县新城镇新成工业园兴业东路南侧的云浮市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汇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中汇公司从事的不锈钢抛光毛(灰)、碎屑收集和利用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别,但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2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中汇公司不锈钢抛光毛(灰)、碎屑回收利用生产线正在运行,现场有多名工人正在作业,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未见外排。该项目已建成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不锈钢抛光毛(灰)、碎屑回收利用生产线1条、上料分选机1台、无轴滚筒筛1台、球磨机1台、重力螺旋槽6台(其中2台还没安装)、摇床筛分机2台以及两个筛分钢渣收集池(两个规格均为:长X宽X高约8X4X1.5米),等设施设备,配套建成一套废水处理设施四级沉淀池一个。项目的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不锈钢抛光毛(灰)、碎屑)→分选→水洗筛分→球磨→重力螺旋或振摇水洗→自然晾干→成品(纤维、钢砂碎屑、金钢砂)。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1月11日、11月18日,2023年1月5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8日、11月25日);3.云浮市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梁辉东身份证复印件;4.云浮市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林嘉洛身份证复印件;5.《称量单》、《磅码单》复印件;6.《云浮市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和利用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清单》;7.《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20号)及送达回执;8.《云浮市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锈钢抛光毛(灰)、碎屑收集和利用活动建设项目地点的情况说明》;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中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中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向中汇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20号),责令中汇公司立即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中汇公司复查,中汇公司已停止生产。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2〕17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5日到中汇公司现场复查,发现中汇公司全部生产设施设备均已全部拆除,不具备生产能力。中汇公司积极主动落实整改,主动实施停止建设和拆除涉案设备,初次违法且没有对外环境排放污染物,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汇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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