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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7号(广东绿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4-06 15:51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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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绿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88060D  

法定代表人:黄运

住  所: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聚福路79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2022年第三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指出:《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13日到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对《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鑫丰环评报告表)编制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受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了鑫丰环评报告表,鑫丰环评报告表于202257日取得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为:云环(新兴)审〔202222号。但鑫丰环评报告表P60-6130《项目燃料燃烧废弃产排污情况一览表》中,燃料燃烧废气SO2NOx的产生量分别为0.074t/a0.037t/a,实际上,表30中燃料燃烧废气SO2NOx的产生量应该是0.00007t/a0.074t/a。由于计算单位换算错误,导致天然气熔锡炉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强核算错误。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月13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3日);3.广东绿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黄运身份证;4.广东绿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梁贤敏身份证复印件;5 .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屈文军身份证复印件;6.技术合同扫描件;7.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复印件及编制主持人左峰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8.《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摘页60页、61页;9.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查核实2022年第三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及《协助调查函》;10.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复印件;11.《关于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新兴)审〔2022〕22号复印件;12.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3.《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1号)及送达回执;14.关于《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存在问题核实说明;15.关于《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问题陈辩申诉书;16.《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修改索引及修正后《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摘页1页、60页、61页、64页、89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3年2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2023〕1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改正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的违法行为,对错误内容进行重新核算、修改并报我局备案。你公司2023年2月21日已将修正后的《新兴县鑫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0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报我局备案。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3〕3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经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你公司失信记分5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329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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