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弘玖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罚〔20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弘玖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7DKGYU69
法定代表人:范存健
详细地址:新兴县车岗镇竹围村委会大地村民小组(新肇公路旁)制冷车间、办公室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9日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你公司主要从事鱼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原新兴县长荣发展有限公司鱼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22年2月开始正式投入生产经营,项目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放血→起片→去皮→修整→消毒分选→速冻→内包装→金属探测→外包装→冷藏。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鱼放血、起片、去皮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一套,处理工艺为:废水→隔油隔渣→调节缓冲罐→接触氧化池→混凝沉淀池→向外排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同时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地理坐标为经度:112.1911,纬度:22.7084)排出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678mg/L、69.5mg/L、14.3mg/L,均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90mg/L、10mg/L、0.5mg/L)的6.53倍、5.95倍、27.6倍。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新兴县长荣发展有限公司鱼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该项目生产废水年排放量为3600m3,全年工作270天,折算为日排放量为13.33m3。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9日、2月23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9日、2月14日);3.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3)第0202号)及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证;4.新兴长荣发展有限公司废水治理改造工程设计方案;5.关于新兴长荣发展有限公司鱼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6.《新兴长荣发展有限公司鱼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页第2、12、16、18页;7.《关于新兴长荣发展有限公司宿舍、冷库工程竣工验收的环保意见》及《关于新兴长荣发展有限公司鱼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新环验[2009]6号;8.江苏弘玖水产有限公司持股的详情;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0.江苏弘玖水产有限公司与新兴长荣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书》;11.广东弘玖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范存健身份证复印件;12.广东弘玖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黄引贵身份证复印件;13.《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2号)及送达回执;14.广东弘玖食品有限公司章程;15.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2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3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停产,生产车间无人员留守,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未见废水外排。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3〕4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3年4月18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大点第一点§2.7.1裁量标准,裁量权重占比合计为38%。其中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3个裁量权重8%、超标20倍以上裁量权重2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8万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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