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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10号 新兴县新城镇诚运运输部

发布时间:2023-05-18 11:22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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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3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诚运运输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543A7M8Q

经营者:梁锦炎

经营场所:新兴县新城镇下坪居委会第八小组居委会旁(罗焯培房屋)


2023312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运输部安排司机驾驶粤WN7035重型自卸货车在新兴县明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装载了四车次抛光泥后,运输到新兴县江罗高速良洞立交桥桥底地块(原新兴县圣峰饲料加工部厂门前)进行非法倾倒(倾倒数量为58.26吨)。经对新兴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调查,证实其产生的抛光泥为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312日、315日、324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312日、313日、328日);3.新兴县新城镇诚运运输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梁锦炎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4.WN7035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5.新兴县XX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摘录)及审批意见、《关于新兴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复印件;6.《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3号)及送达回执;7.清理抛光泥的《装卸费收据》、《处置费发票》、《称重记录》、《一般废物接收证明》、《广东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8.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运输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3320日,我局向你运输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3号),责令你运输部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依规对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2023324日,我局到你运输部倾倒现场复查整改情况,发现倾倒的抛光泥已全部清理。我局于2023421日向你运输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35号),告知了你运输部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运输部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运输部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运输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运输部于2023424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355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七大点§4.7裁量标准,裁量权重占比合计为7/12,其中裁量起点1/3、倾倒数量58.26吨,属于“10吨以上”,裁量权重1/4,因此,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12×10×3=17.5万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运输部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运输部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但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所以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运输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运输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运输部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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