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15号(新兴县太平镇林园果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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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3〕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太平镇林园果品厂:
投资人:林西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84470527P
住所:新兴县太平镇共成开发区(林西权房屋)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太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沿共成河共成开发区河段进行巡查,巡查至你厂后河段时,发现两个PVC排放口有废水排入共成河。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常生产。我局委托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上述两个排放口(1号和2号)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3)第0628号)结果显示:你厂1号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1.48×104mg/L、105mg/L、13.6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总磷0.5mg/L)的163.44倍、9.50倍、26.20倍;2号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1.53×104mg/L、142mg/L、24.5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总磷0.5mg/L)的169.00倍、13.2倍、48.0倍。
经我局进一步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厂经营蜜饯生产、销售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鲜果原料→清洗→半成品盐腌制→漂水脱盐→加原料浸渍→晾晒→包装成品,主要产污工序是:盐腌制、漂水脱盐、浸渍产生的工艺废水,以及鲜果清洗和晒场、车间地面冲洗的清洗废水。你厂在生产加工蜜饯时,将晾晒过程和晒场地面清洗以及漂洗工序沥水作业产生的废水通过地下管道经1、2号排放口排入共成河。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6月27日、7月19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8日、7月5日);3.新兴县太平镇林园果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人林西权身份证复印件;4.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3)第0628号)、《检测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执,以及现场采样记录复印件等资料;5.《新兴县太平镇林园果品厂年产2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摘页第4、5、9、19、23、24页;6.关于新兴县太平镇林园果品厂年产2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41号);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8.《限期改正通知书》新环监〔2020〕1号及相关整改资料;9.新兴县太平镇林园果品厂2023年1至5月污水处理收据和转账记录;10.新兴县太平镇林园果品厂现场勘察示意图;11.《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9号)及送达回执;12.现场取证照片及录像视频等证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9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7月19日现场复查,1号、2号排放口已封堵,未见有外排痕迹。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3〕11号),告知了你厂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厂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厂于2023年9月5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3年9月11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大点第一点§2.7.1裁量标准,裁量权重占比合计为38%。其中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3个裁量权重8%、超标20倍以上裁量权重2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8万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厂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厂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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