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3〕18号(新兴县彩虹塑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罚〔2023〕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彩虹塑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53699397C
法定代表人:梁彩香
住所:新兴县太平镇下沙管理区杨福11队高垌西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太平镇下沙管理区杨福11队高垌西的塑料彩色印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占地面积3128平方米,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设计年印刷包装袋130万个。主要生产原辅材料有:BOPP膜、PET薄膜、PP薄膜、油墨、乙脂溶剂、粘合剂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印刷→复合→熟化→制袋→入库。其中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主要在印刷工序,产生含油墨废液、废油墨渣、废油墨桶、含油墨废抹布,以及机械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和有机废气处理环节更换的废活性炭。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复合车间、印刷车间正常生产,制袋车间一条生产线正常生产,其余生产线停产,印刷车间现场摆放有多个油墨等有机溶剂铁桶,危险废物房堆放有多个废油墨桶,你公司未能提供2022-2023年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8日、2023年10月8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4日);3.新兴县彩虹塑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梁彩香身份证复印件;4.新兴县彩虹塑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梁伟楷身份证复印件;5.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废物产生情况截图资料;6.2022年、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7.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8.新兴县彩虹塑印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报告》(YJ202307129);9.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11号)及送达回执;10.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10月8日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未能提供危险废物产生、出库、处置台账。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3〕13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出书面《行政处罚申辩书》希望我局能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你公司的处罚。申辩理由是:1.由于你公司纸质台账的管理和保存不够完善,导致检查期间未能及时提供纸质台账,并非主观故意。目前已提供2021年至2023年的纸质台账;2.你公司为初犯,未对社会造成直接危害,并积极整改,且罚款150000元的处罚过重,无能力承担。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你公司在《行政处罚申辩书》自述:你公司在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申报的数据均是根据纸质台账进行填报并保持一致,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与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云申报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没有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1)你公司在2022年度有废机油、含油墨废抹布、废油墨渣等危险废物的出库和转移记录,但没有上述危险废物的产生、入库等记录,2023年度有废机油、含油墨废抹布、废油墨渣、含油墨废液等危险废物的出库和转移记录,但没有上述危险废物的产生、入库等记录;(2)2022年度部分月份的纸质台账与云申报系统的数据不一致;(3)2023年度部分月份的《危险废物台帐记录表》与《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记录的数据不一致且与云申报系统的数据也不一致。2.鉴于你公司提交了2022-2023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但由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二十五点§4.25裁量标准,危险废物涉及量1吨以下,近一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提交了2022-2023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情节,在自由裁量时取罚款幅度(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最低罚款数额。综上,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