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19号 (新兴县新兴县新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罚〔2023〕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752389067
法定代表人:洪镇森
住所:新兴县新城镇新成工业园内G1-01地块
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DW001)(经度:112.196297,纬度:22.717456)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3)水字第09003号}显示,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总磷排放浓度值为0.71mg/L,粪大肠菌群数排放浓度为5.4×103 个/L,分别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中的严者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总磷:0.5mg/L、粪大肠菌群数:1×103个/L)的0.42倍、4.4倍。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6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7日);3.《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3)水字第09003号}及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证;4.新兴县新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洪镇森身份证复印件;5.新兴县新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罗茂兵身份证复印件;6.新兴县新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裁页第13、44页;7.《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7号)及《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3)水字第03005号}及现场检查和调查笔录;8.《关于新兴县新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9.《关于新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0.《新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1.《关于新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第一阶段)验收的复函》复印件;1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14号)及送达回执;13.《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
兴)环境监测告〔2023〕4号)及送达回执;14.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9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云环(新兴)改〔2023〕1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10月11日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现场见广东汇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1)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汇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GDHJ-23100026)显示,你公司处理废水已达标排放。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3〕15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大点第一点§2.7.1裁量标准,裁量权重占比合计为30%,其中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2个裁量权重2%、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裁量权重10%、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 30%以上50%以下裁量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我局责令改正,违法程度为“2 次”,裁量权重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0万元。综上,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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