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撤)(2023)1号 ( 钟科明)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罚(撤)〔2023〕1号
钟科明:
身份证号码:44122819770XXXXX19
住 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河头村委苏琼村XX号
经营地址:新兴县东成镇岩头岭迳岩头林场里坑工区和芋荚塘工区
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案,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3〕6号),并于2023年3月16日送达给你,你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行政争议调解协调会,在进一步明晰案件有关情况后,你提出以下意见:1.你须在2023年12月20日前全部拆除违建的5口高效鱼池,并提出申请降低罚款至10万元;2.请求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虑你的认识态度,自行拆除违建的鱼池,并考虑当地的营商环境,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3〕6号),重新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你于2023年12月20日前提交的书面申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到达新兴县东成镇岩头林场里坑工区的钟科明淡水鱼养殖场进行复查。现场复查发现原建设的5个高效鱼池均已全部拆除,且自行处理养殖污水,现场未见养殖污水外溢影响环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3〕6号)。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