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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20号(钟科明行政复议后)

发布时间:2024-01-02 15:11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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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科明:

身份证号码:4412281977xxxxxxxx

    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河头村委苏琼村xx

经营地址:新兴县东成镇岩头岭迳岩头林场里坑工区和芋荚塘工区


202211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兴县东成镇岩头岭迳岩头林场里坑工区和芋荚塘工区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在新兴县东成镇岩头岭迳岩头林场里坑工区和芋荚塘工区(地理坐标经度:东经112.3397,北纬22.7649)从事淡水鱼养殖,你于20222月开始新建了5个高效鱼池主要养殖四大家鱼,以罗非鱼、草鱼为主。经调查核实,你在岩头林场里坑工区芋荚塘工区旱地新建的5个高效鱼池在岩头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1110日、20221216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110日);3.钟科明身份证复印件;4.关于钟科明新建5个高效鱼池所在区域的情况说明;5.关于钟科明新建5个高效鱼池地理位置核实情况说明;6.《鱼塘承包合同》;7.《鱼塘转让合同》;8.《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8号)及送达回执;9.关于岩头水库上游巡查的情况报告;10.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2022127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218号),责令你立即停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0221216日,我局到你新建的5个高效鱼池进行复查,检查发现这些鱼池仍正常养殖,其中两个高效鱼池上面新搭建有白色薄膜,用作鱼苗保温用途,未见有废水外排。我局于20231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31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20231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224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在听证会提交的陈述申请及现场诉求为:认为我局对你的违法处罚过重,要求减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提出:1.你承租的鱼塘一直从事水产养殖业,一向依法、依规行事,应受法律保护;2.你一直不知道岩头水库已被划定为我县的水源保护区,你没有收到政府任何规划通知和相关文件告知;3.因鱼塘上游水质严重污染,为避免损失扩大,你将污染的三口鱼塘弃养,建了五个鱼池作为配套设施用于育鱼苗及保温,提高成活率,实行科学养殖;4.5个鱼池是附属配套设施,不是建设项目,没有污染的事实,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5.你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在污染源头作出调查,希望相关部门制订措施预防;6.由于污染,加上水产养殖不景气,你已损失数百万元,欠下承包款、饲料款亦已超百万元,家庭经济已全面崩溃。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并开展复核,我局认为:1.提出的第1点意见不影响我局对你违法事实认定,作为一名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办事。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云浮市新兴县大坞水库岩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266号)的规定,岩头水库全部集雨范围都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该文件于2012年已印发实施,且在进入你承租鱼塘的必经之路旁有多处“大坞水库、岩头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标示牌。你于20214月承租鱼塘350亩,承租后于20222月开始在最大的那个鱼塘(约75亩)边新建了5个高效鱼池。3.你的3点意见证明你涉案的5个鱼池都是你新建并用于育鱼苗。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序号5明确“内陆养殖0412属于建设项目,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20195月修订),养殖淡水鱼属于内陆养殖。因此,你新建5个鱼池养淡水鱼属于建设项目。5.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于是否存在其他方面原因导致下游水库(岩头水库)水源水质变差,不影响本案的违法事实的认定。6.你经济困难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一点§2.21裁量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且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违法程度认定,计算罚款幅度为“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根据你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行政处罚,并于202331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36号),并于2023316日直接送达给你

你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36号)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持下,你与我局达成以下意见:1.你必须在20231220前改正违法行为,全部拆除违法建设的5口高效鱼池;2.我局根据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36号),并重新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于2023122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我局降低行政处罚罚款至10万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226日到达你位于新兴县东成镇岩头林场里坑工区的淡水鱼养殖场进行复查。现场复查发现你已全部拆除违法建设的5口高效鱼池,并自行处理养殖污水,现场未见养殖污水外溢影响环境的情况。你自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集体讨论,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36号),并对你重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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