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3〕17号(吴文锐牛蛙养殖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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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文锐:
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XXXXXXXX3
住 址:广东省揭东县曲溪镇旧坑村饲堂后四巷XX号
经营地址:云浮市新兴县六祖镇西睦社区水湄村一队岗尾垌含面
我局收到六祖镇人民政府来函反映六祖镇西睦社区水湄村存在违规养殖牛蛙且外排养殖废水。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0日到上述地址的牛蛙养殖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在云浮市新兴县六祖镇西睦社区水湄村一队岗尾垌含面从事牛蛙养殖,养殖场总面积约35亩,主要建设有113个牛蛙养殖池,一口鱼塘;主要养殖模式为外购牛蛙幼苗,投料养殖长大后,成品牛蛙出售。养殖过程采用流动水(活水)养殖方式,一直往养殖池内注入河水,池内不断有养殖废水排入排水沟,排水沟废水自流到收集池后经鱼塘两个排放口(自编号1、2号)排入船岗河水湄村段。废水日排放量约160吨。我局委托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上述两个排放口(1号和2号)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3)第0907号),你牛蛙养殖场1号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186mg/L、29.4mg/L、7.66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总磷0.5mg/L)的1.07倍、1.94倍、14.32倍;2号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222mg/L、28.9mg/L、8.50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总磷0.5mg/L)的1.47倍、1.89倍、16倍。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20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5日);3.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3)第0907号)及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证;4.吴文锐身份证影印件;5.《承包土地合同》复印件;6.《送达地址确认书》;7.新兴县六祖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六祖镇西睦社区水湄村吴文锐养殖场进行调处的函》六府函〔2023〕87号;8.《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13号)及送达回执;9.《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环境监测告〔2023〕3号)及送达回执;10.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9月27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3〕13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0日,我局到你牛蛙养殖场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鱼塘的两个排放口已使用沙包堵塞,未发现有废水外排。排水沟和收集池里未发现废水通过塑料管和排渠排入鱼塘。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3〕12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大点第一点§2.7.1裁量标准,裁量权重占比合计为33%,其中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3个裁量权重8%、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裁量权重3%、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裁量权重1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3万元。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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