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 移动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门户网站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3号 (鼎湖区宋明俊运输服务部)

发布时间:2024-05-21 09:37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湖区宋明俊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3MA55WARW6B

      经营者:宋明俊

      经营场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桂溪村委会桂溪六队63号二层(住改商)

      根据群众反映关于在新城镇陇塘村委陇塘湴冲鱼塘山路发现运输车辆倾倒污泥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6日到群众反映的新城镇陇塘村委陇塘湴冲鱼塘山路倾倒现场(以下简称“陇塘湴冲倾倒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运输部安排司机驾驶粤H93563中型厢式货车分别于2024年3月8日、3月13日、3月16日到新兴县四通果品厂装载了三车次污水处理泥渣(污泥)后,运输到陇塘湴冲倾倒现场进行非法倾倒(倾倒数量约22吨)。经调查核实你运输部从新兴县四通果品厂运出的污水处理泥渣(污泥)为工业固体废物,并以每车 1000元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本案中共获取了 3000元运输倾倒利益。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3月 16 日、18 日、19 日、29 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 年 3 月 16 日、17 日、18 日、25 日、29 日);3.鼎湖区宋明俊运输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宋明俊身份证;4.粤 H93563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罗宣波驾驶证复印件;5. 《称重记录》、《鼎湖区宋明俊运输服务部清理处置污泥费用的情况说明》;6.新兴县四通果品厂年产 800吨蜜饯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摘页 27、28、30页复印件;7.《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1号)及送达回执;8. 关于新兴县四通果品厂委托鼎湖区宋明俊运输服务部转移处置污泥支出费用的情况说明。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运输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4年3月25日,我局向你运输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1号)。责令你运输部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依规对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非法倾倒的污水处理泥渣(污泥)约22吨已全部清理,其中由新兴县四通果品厂负责对非法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转移运输处置并支出费用9816.90元,你运输部负责装卸工作并支付清运费用3300元,所需处置费用共13116.90元。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向你运输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3号),告知了你运输部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运输部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运输部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运输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运输部于2024年5月7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4年5月11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七大点§4.7 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为 17/24,其中裁量起点权重为 1/3;倾倒数量约22吨,属于“10吨以上”裁量幅度,裁量权重为 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 3天,属于“3 天以上 5 天以下”裁量幅度,裁量权重为 1/8。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因此,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万×3=17/24×10万×3=21.25万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运输部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运输部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运输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3,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贰佰伍拾元整(¥106,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运输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运输部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关于本网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 4453210026   ICP备案号: 粤ICP备12036698号

主办: 新兴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

新媒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