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4号( 新兴县四通果品厂)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罚〔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四通果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666737931
法定代表人:陈英育
住所:新兴县六祖镇船岗圩镇(原船岗政府后面)
2024年3月 18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厂位于新兴县六祖镇船岗圩镇(原船岗政府后面)的蜜饯加工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厂从事蜜饯生产销售,建成年产 800吨蜜饯加工生产建设项目,其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泥渣(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厂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类。经调查核实,你厂没有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签订工业固体废物污水处理泥渣(污泥)处置书面合同,于2024年 3月 8 日、13 日、16日委托没有处置能力的鼎湖区宋明俊运输服务部处置污水处理泥渣(污泥)三车共约22吨。鼎湖区宋明俊运输服务部将污水处理泥渣(污泥)运输到新城镇陇塘村委陇塘湴冲鱼塘山路进行了非法倾倒。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3月 18 日、19 日、29 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 月 16 日、17 日、18 日、25 日、29 日);3. 新兴县四通果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陈英育身份证复印件;4. 新兴县四通果品厂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陈炳坚身份证复印件;5.关于新兴县四通果品厂年产 8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15号)复印件;6.新兴县四通果品厂年产 800吨蜜饯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摘页 27、28、30页复印件;7.新兴县四通果品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8.《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2号)及送达回执;9.《一般固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一般工业污泥处理处置收费表》、《称重记录》、《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处理处置费用发票》、《新兴县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协议》和新兴县中荣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环评相关资料;10.关于新兴县四通果品厂委托鼎湖区宋明俊运输服务部转移处置污泥支出费用的情况说明;11.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2024年 3月 29 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2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依规对临时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水处理泥渣(污泥)进行处置。经我局执法人员到新城镇陇塘村委陇塘湴冲鱼塘山路的非法倾倒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被倾倒的污水处理泥渣(污泥)约22吨已全部清理并依法处置。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4号),告知了你厂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厂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厂于2024年4月26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4年5月7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九点§4.9 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为 32%(其中裁量起点 8%;处置涉及数量约22吨,属于“10吨以上 50吨以下”,裁量权重为 12%;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权重为 2%;委托他人处置,裁量权重为 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2万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以及你厂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厂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