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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6号 (朱焕文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发布时间:2024-07-05 15:15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朱焕文(新兴县里洞镇朱焕文生猪养殖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28281962XXXXXXXX

        住      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稔村镇芦村坩蕨村XX号

        经营地址:新兴县里洞镇梧桐村委松木圹坑

       2024年3月2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到里洞镇开展畜禽养殖场日常巡查,发现你在新兴县里洞镇梧桐村委松木圹坑(东经112.2026度、北纬22.4256度)从事生猪养殖。你生猪养殖场于2023年年初建成即投入使用至2024年3月投放猪苗养殖,2023年3月出栏生猪约1500头,2024年3月出栏生猪约1600头,你生猪养殖场共建成生产设施猪舍4栋,饲料塔2个,配套建成废水处理设施一套,主要包括沼气池3个(均约为100立方米)、综合利用鱼塘1个(约10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你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属于第3项“牲畜养殖031”项目类别,纳入环评类别为“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登记表类别管理,应依法备案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但你未依法对新兴县里洞镇梧桐村委松木圹坑的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3月27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日、22日);3. 朱焕文身份证复印件;4. 《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生猪养殖结算信息图片(结算日期:2024年 3月 28 日);6.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关于协助提供有关畜禽养殖场养殖情况的函》及新兴县农业农村局的《复函》;7. 查询朱焕文位于新兴县里洞镇梧桐村委松木圹坑的生猪养殖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信息情况截图(2024年4月22日);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9.《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3号)及送达回执;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5月11日);11.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生猪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3号),责令你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对朱焕文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进行依法备案。直至2024年4月22日,我局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仍然无法查阅你养殖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信息,通过对你的调查询问,证实你未能改正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6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2024年6月19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4年6月26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三点§1.3 裁量标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一般区域、整改情况属于逾期未完成备案手续,罚款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以及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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