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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7号( 新兴县六祖镇骏帆农产品加工厂)

发布时间:2024-07-05 15:21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六祖镇骏帆农产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CCM3GXXX

       经营者:王榕发

       经营场所:新兴县六祖镇帛村第四村民小组(即原农业局水鱼场)(简伟钊房屋)

       2024年4月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到新兴县六祖镇骏帆农产品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主要从事动物油脂加工,总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主要建有炼油锅、沉油池、储油罐等生产设备设施,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牛皮等含油脂动物废料)→入锅煮沸→储油池→储油罐→成品(油脂),油脂外卖至饲料厂,入锅蒸煮产生的废渣用作鱼塘养殖饲料。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你加工厂属于“序号10,行业类别:饲料加工132,管理类别为:饲料加工 132(无发酵工艺的),为登记管理,应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加工厂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4月1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9日);3. 新兴县六祖镇骏帆农产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王榕发身份证复印件;4. 《监测报告》;5.新兴县六祖镇骏帆农产品加工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说明;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7.《关于请求对六祖镇帛村村委王榕发鱼塘及牛皮粉加工场进行调处的函》(六府函[2024]24号);8.《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5号)及送达回执;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2024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加工厂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5号),责令你加工厂在收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2024年5月2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上查询,发现你加工厂已于2024年4月12日在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7号),告知了你加工厂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加工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加工厂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加工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加工厂于2024年6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4年7月2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四十三点§8.43 裁量标准,整改情况属于限期内改正,罚款为2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以及你加工厂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加工厂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加工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加工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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