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8号(广东骏威农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罚〔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骏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675205768X
法定代表人:郑国庆
住所:新兴县新城镇大稳村民委员会生基垌
2024年6月12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种鸡、鸡苗养殖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30000平方米,现主要建有:鸡舍37栋,成品仓库1座,员工宿舍1栋,孵化车间1座,设计规模为:年存栏量种鸡96000只,年出栏量鸡苗1000万只;现存种鸡97800只,主要生产工艺为:育雏→育成→产蛋→孵化→鸡苗→外卖,无设置污水排放口。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你公司属于“行业类别:一、畜牧业,序号1家禽饲养 032,管理类别为: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为登记管理,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经核实,你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6月12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17日);3. 广东骏威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郑国庆身份证复印件;4.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梁峻通身份证复印件;5.广东骏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6.广东骏威农业有限公司2023年度淘汰鸡销售明细表;7.广东骏威农业有限公司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说明;8.《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10号)及送达回执;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10号),责令你公司在收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2024年7月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发现你公司已于2024年6月22日在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8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四十三点§8.43 裁量标准,整改情况属于限期内改正,罚款为2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以及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