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10号(黎民智(广东吉源铝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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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民智(广东吉源铝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4412281982XXXXXXXX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城南居委南街XX号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吉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源公司”)位于新兴县水台镇杜村双和公路 8号铝灰渣资源化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并展开调查。发现吉源公司铝灰渣资源化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于2023年8月18日取得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吉源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资源化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新兴)审〔2023〕32 号),目前已建成铝灰渣资源化综合利用生产线1条,包括搅拌浆池、泥浆泵、稀释池、压滤机、提升机、输送带、泥浆泵等生产设备设施,但未配套建有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
经核实,吉源公司取得环评批复后于2023 年9月建设相关生产设备设施,在未配套建有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建成后投入生产,断断续续生产了2个月,共综合利用铝灰311.615吨。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 5月29日、6月3日、7月9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9日、6月5日);3.广东吉源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黎民智身份证复印件;4.《广东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5.《关于广东吉源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资源化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新兴)审〔2023〕32 号复印件;6.广东吉源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粉煤灰《购销合同》和《电子地磅单》及粉煤灰售卖收据;7.广东吉源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铝灰)进销存台账》;8.《关于移送有关线索的函》;9.《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9号)及送达回执;10.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吉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你作为吉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吉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4〕9号),责令吉源公司立即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吉源公司复查,吉源公司停产,近期没有生产过的痕迹。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10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 2024 年 8 月2 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 2024年8 月9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大点§1.8 裁量标准,对个人裁量权重占比合计为31%(其中对个人裁量起点:2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属于未建成,裁量权重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6.2万。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吉源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但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所以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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