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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12号(新兴县稔村镇邦宏饲养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09 16:29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新兴县稔村镇邦宏饲养中心

             经营者:梁国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56K8GN2W

            经营场所:新兴县稔村镇睦党村委华宅村民小组山寮

          2024年7月10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新兴县稔村镇睦党村委华宅村民小组山寮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东经112.343598度、北纬22.629857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饲养中心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为自繁自养模式。该项目总占地面积3700平方米,现主要建有:猪舍4幢、饲料房1个、生活房1个,生产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约1000头,并配套建成一面积约1000平方米畜禽粪污收集池,无设置污水排放口。现存栏母猪88头、公猪2头、大猪306头(重量约230斤/头),仔猪约300头。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你饲养中心属于“行业类别:一、畜牧业,序号1牲畜饲养 031,管理类别为: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为登记管理,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经调查核实,你饲养中心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10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8日);3. 新兴县稔村镇邦宏饲养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梁国健身份证复印件;4.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何玉坚身份证复印件;5.梁国健户口簿复印件;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7.《土地租赁合同》《旱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8.盘点和售卖猪只账单图片;9.新兴县稔村镇邦宏饲养中心排污登记表信息查询截图说明;10.《关于协助提供有关畜禽养殖场养殖情况的复函》;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18号)及送达回执;12.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饲养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2024年8月1日,我局向你饲养中心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18号),责令你饲养中心在收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2024年8月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发现你饲养中心已于2024年8月5日在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饲养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11号),告知了你饲养中心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饲养中心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饲养中心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四十三点§8.43 裁量标准,整改情况属于限期内改正,罚款为2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的规定。根据你饲养中心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饲养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饲养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饲养中心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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