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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14号( 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12 09:53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4〕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孔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54HFJ476

       住所:新兴县车岗镇工业开发小区(李百炎房屋)(办公住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你公司主要经营制造和销售纸制品。建成年产黑卡纸15000t、彩卡纸5000t项目,现建成两条造纸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废纸→碎浆→振筛→浆泵→分离→压滤→磨浆→配浆→冲浆→抄纸→烘干→卷纸→成品。该项目配套建成污水处理站1个,处理工艺为“混凝沉淀+厌氧池+好氧曝气+氧化塘”。该项目的洗浆废水、抄纸工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至新兴江。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同时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出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40mg/L、0.626mg/L、0.72mg/L,其中总磷排放浓度0.72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中较严值(总磷0.5mg/L)的0.44倍。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6月废水日排放量的情况说明》、《废水排放流量年统计表》(2024年1-6月)、《废水排放流量日报表》(2024年1-6月)显示,该项目生产废水日排放量为56.625吨。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15日、16日、30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4年7月15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9日);3.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李孔坚身份证复印件;4.李孔柏驾驶证复印件;5.《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4)第0702号)及《监测委托书》、《监测报告发放记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及现场监测原始记录表》、《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上岗证》;6.《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4〕1号)及送达回执;7.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简版)复印件;8.《关于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年产黑卡纸、彩卡纸项目环保备案的函》及《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年产黑卡纸15000t、彩卡纸5000t项目现状评估报告书》(摘页)复印件;9.《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转租协议》和《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书》复印件;10.《环保工程安装合同》复印件;11.《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书》;12.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关于我司2024年1-6月废水日排放量的情况说明》《废水排放流量年统计表》(2024年1-6月)、《废水排放流量日报表》(2024年1-6月);13.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前三季度《检测报告》;1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17号)及送达回执;15.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4年7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1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30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线停产,污水处理站内废水排放口没有废水排放。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14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 2024 年 9 月25 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 2024年9月30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大点第一点§2.7.1裁量标准要求,累加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为15%,其中裁量起点为7%、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裁量权重 为3%,超标3倍以下裁量权重为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5万元,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但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所以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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