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15号(祝彩兰)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罚〔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祝彩兰(新兴县里洞镇祝彩兰生猪养殖场)
身份证件号码:442828********4021
住址:广东省新兴县里洞镇梧洞耀岗村 **号
2024年7月2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新兴县里洞镇梧桐村委耀岗村木田角的生猪养殖项目(东经112.217037度、北纬22.425330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生猪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现主要建有:猪舍3栋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生猪存栏526头,并配套建成污染治理设施一套,包括沼气池2个、集污池1个、发酵棚1个,养殖过程产生的畜禽粪污处理工艺为:畜禽粪污——沼气池——沼液抽至发酵棚处理。现场检查时,你生猪养殖场的集污池积满畜禽粪污且溢流至鱼塘,导致鱼塘水面漂浮粪污。你没有及时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2日、7月17日、9月10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日、7月17日、9月10日);3. 祝彩兰身份证复印件;4.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提供的《委托养猪合同》复印件及家庭农场猪群饲养记录和猪只死淘确认单影印件;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6.《关于协助提供有关畜禽养殖场养殖情况的复函》;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12号)及送达回执;8.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4年7月17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12号),责令你立即改正未及时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处置溢流在鱼塘上的畜禽粪污。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15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9 裁量标准进行违法程度裁量,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罚款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根据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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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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