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不罚〔2024〕2号 武汉聚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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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不罚〔2024〕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武汉聚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C7GD0N6C
负责人:邓定付
经营场所:新兴县新城镇新成工业园北园02-01地块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公司涉嫌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未取得钢箱拱桥项目环评批复前,在2023年3月开始建设,4月完成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2023年8月建成。现场你公司已建设生产厂房一、生产厂房二、喷涂车间、喷砂车间、仓库等,其中生产厂房一、生产厂房二内已建设龙门吊12台、电焊平台1个、折弯机1台、等离子切割机2台等生产设备设施,喷涂车间内建设有无气喷涂机4台,喷枪4台,喷砂车间内建设有喷砂机4台等生产设备设施。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30日、9月12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30日);3.武汉聚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邓定付身份证复印件;4.武汉聚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钢箱拱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复核意见复印件;5.《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受理通知书》;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7.关于武汉聚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筹建期间投资情况的说明;8.关于武汉聚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整改情况的报告;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20号)及送达回执;10.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因你公司为首次违法,且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20号)后,主动拆除涉案设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不罚告〔2024〕2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4项关于“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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