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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4〕20号(云浮凤鸣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1-02 11:02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4〕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云浮凤鸣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A4J8G14J

     法定代表人:伍世华

     住  所:新兴县新城镇新成工业园二环西路西侧厂房(平康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厂房)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你公司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从事肉鸡食品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解鸡→清洗→浸煮→卤制→冷却→包装入库,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清洗废水、冷却废水等),产生的废水经厂内配套的隔油隔渣池处理后外排到新城工业园市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新兴县新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向外排放,外排废水呈浅黄色。同时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出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为1.72×103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表三(肉制品加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500mg/L)的2.44倍。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新兴县东源供水水费账单和我局的调查核实,你公司2024年1-10月总用水量为983m3,折算为月用水量为98.3m3,日用水量约为3.27m3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0月9日、11月1日、22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6日);3.云浮凤鸣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伍世华身份证复印件;4.《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4)第1001号)及《监测委托书》、《监测报告发放记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及现场监测原始记录表》、《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上岗证》;5.《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4〕2号)及送达回执;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8.《平康二组工业园二环西路留用地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9.《水费账单》;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26号)及送达回执;11.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4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2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产,没有废水向外排放。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21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 2024 年 12月18 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 2024年12月20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大点第一点§2.7.1裁量标准要求,累加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为12%,其中裁量起点为7%、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 30%以下裁量权重为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2万元,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但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所以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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