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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当罚〔 2024 〕2 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10:48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陈*乐                               

身份证件号码:  445321xxxxxxxx3119                                     

地址/住址: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太平镇中黄村委中黄元黄村                                         

    你于2024 年 9月 24 日,在 湴表—罗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因   垂钓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你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三点§2.23 裁量标准及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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