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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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新兴县新南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4ULHQX80
住址:新兴县东成镇东瑶村委东瑶坩刀山(李达权房屋)
2025年2月26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县新南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执法人员查看你公司账号登录的云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回放你公司2024年2月28日对车牌为粤WVQ882柴油车、2024年4月18日对车牌为粤WFL790柴油车、2025年1月20日对车牌为粤SQZ920的柴油车、2025年1月21日对车牌为粤WKS289柴油车的检测过程视频。根据视频监控显示,你公司2024年2月28日对车牌为粤WVQ882柴油车检测过程中,车辆在11:17:15-11:17:37期间出现较明显黑烟;2024年4月18日对车牌为粤WFL790柴油车的检测过程中,车辆在16:56:42-16:57:00出现较明显黑烟;2025年1月20日对车牌为粤SQZ920的柴油车检测过程中,车辆在11:08:52-11:09:00期间出现较明显黑烟;2025年1月21日对车牌为粤WKS289柴油车检测过程中,车辆在16:30:14-16:30:28期间出现较明显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要求,你公司在对粤WVQ882的柴油车、粤WFL790柴油车、粤SQZ920的柴油车、粤WKS289柴油车检测过程中,上述车辆出现可见黑烟或蓝烟,没有判定上述四辆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最终对上述四辆车辆分别出具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2101240228112432230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2101240418170410824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2101250120111431218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21012501211635353641)。
经查实,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四份,违法所得1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2月26日、2025年4月28日),以上证据由我局分别于2025年2月26日、2025年4月28日制作,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检查(调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6日),以上证据由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制作,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的调查询问情况;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于2025年2月26日提供,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于2025年2月26日提供,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5.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于2025年2月26日提供,证实你公司检测资质;
6.你公司检测员陈XX、莫XX培训证书,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于2025年2月26日提供,证实你公司检测人员检测资质;
7.粤WVQ88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21012402281124322305),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于2025年2月26日提供,证实你公司2024年2月28日对粤W09858车辆检测出具合格的检验(测)报告;
8.粤WFL79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21012404181704108240),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于2025年2月26日提供,证实你公司2024年4月18日对粤W09858车辆检测出具合格的检验(测)报告;
9.粤SQZ92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21012501201114312185),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于2025年2月26日提供,证实你公司2025年1月20日对粤W09858车辆检测出具合格的检验(测)报告;
10.粤WKS28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21012501211635353641),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于2025年2月26日提供,证实你公司2025年1月21日对粤WZ1650车辆检测出具合格的检验(测)报告;
11.你公司检测凭证对应发票号,以上证据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庆于2025年2月26日提供,证实你公司收取粤WVQ882、粤WFL790、粤SQZ920、粤WKS289车辆的相关检测费用;
1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2号)及送达回执,以上证据由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制作并于2025年3月5日送达,证实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1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26日、2025年4月28日),以上证据由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2025年4月28日制作,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3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2号),责令你公司:(一)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二)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2025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上述四辆车已重新召回检测,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查看你公司账号登录的云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回放检测过程视频,未发现上述四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出现可见黑烟或蓝烟现象。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6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 2025 年5月8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新兴县新南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5月15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 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点第一小点§3.23 裁量标准,裁量如下:一是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3 项以上5项以下”,二是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无同类违法行为”。
综上,你公司共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四份,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幅度为“25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你公司违法情节为一般,罚款金额取25万以上30万以下的平均值。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并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13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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