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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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绿生源畜禽业专业合作社六祖分社(以下简称“你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445321MAEBKJK438
负责人:赵光强
地址:新兴县六祖镇旧郎村民委员会第二经济合作社
2025年7月24日,我局对你社进行现场检查,你社从事蛋鸡养殖项目,主要建有鸡舍4栋(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养户育成鸡→产蛋→外卖,日常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鸡舍冲洗废水。现场检查时,你社现存栏蛋鸡30000只,检查发现你社最北侧的一栋鸡舍部分冲洗废水经导流渠流入集污塘,导流渠有明显冲洗痕迹,导流渠残留有冲洗废水,并沿着导流渠进入集污塘;集污塘中设置有一溢流口,集污塘内废水经塘内溢流口外排至集污塘东侧的废水排放口,废水经该排放口流入水渠,最后汇入船岗河。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集污塘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5)第0711号]》结果显示:集污塘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为:化学需氧量132mg/L、氨氮35.6mg/L、总磷12.4mg/L,其中总磷排放浓度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24)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二类区域排放限值(总磷:5.0mg/L)的1.48倍。
2025年7月29日,我局对你社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社从事蛋鸡养殖活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5年7月31日,我局向你社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5〕1号)告知检测结果。同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18号),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2日,我局对你社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社正常养殖,集污塘溢流口已进行封堵,废水排放口未发现污水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7月24日、8月1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社的检查(调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5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社管理员李XX的调查询问情况;
3.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5)第0711号],证实你社集污塘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为:化学需氧量132mg/L、氨氮35.6mg/L、总磷12.4mg/L,其中总磷排放浓度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24)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二类区域排放限值(总磷:5.0mg/L)的1.48倍;
4.2025年7月25日由你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单位的经营主体;
5.2025年7月25日由你社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含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人李XX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社管理员李树彬的身份证明及受委托的相关事项;
6.《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5〕1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告知你社当天集污塘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为:化学需氧量132mg/L、氨氮35.6mg/L、总磷12.4mg/L;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18号)及送达回执,证实责令你社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24日、8月12日),证实现场检查情况;
9.《监测委托书》《监测报告发放记录》和《污染源废水采样及现场监测原始记录表》等采样监测分析资料复印件1份,证实委托开展废水监测和监测分析过程。
你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向你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19号),告知了你社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社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社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社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社于2025年9月6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9月18日刊登了你社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第一小点§2.7.1裁量标准,裁量如下:
一是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
二是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裁量权重0%。
三是排污情况,为“排放 B 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
四是排放口所在区域,该公司废水排放口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
五是废水日排放量,废水日排放量为“50 吨以下”,裁量权重0%。
六是超标情况,废水排放口总磷排放浓度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24)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二类区域排放限值(总磷:5.0mg/L)的1.48倍,违法程度为“超标 3 倍以下或超量 30%以下”,裁量权重5%。
七是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违法程度为“1次”,裁量权重0%。
综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自由裁量百分值总和1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2%×100万=12万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因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并根据你社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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