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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22号

发布时间:2025-10-14 17:23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徐春楷(新兴县稔村镇徐春楷牛蛙养殖场经营者)(以下简称“你”):

    身份证件号码 :445221XXXXXXXX5313

    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老洋村东一围XXX号

    根据群众反映,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委第四队牛山坑的你牛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场占地面积约18亩,场内主要建设有65个牛蛙养殖池,一个三级养殖废水集污塘,一个生产用水集水塘,一个鱼塘;主要养殖形式为外购牛蛙苗,投料养殖后外销;养殖过程采用流动水(活水)养殖模式,一边牛蛙养殖池注入河水,一边排出池内养殖水体。牛蛙养殖池废水经场内排水沟统一排入三级养殖废水集污塘,后经三级养殖废水集污塘北边一废水排污口排入稔村镇坝塘河支流。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5)第0801号]》结果显示:废水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164mg/L、13.8mg/L、5.36mg/L。

    2025年8月6日,我局对你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在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委第四队牛山坑从事牛蛙养殖活动,未按照规定报批或提交有关排污口设置文件,擅自设置排污口,并通过排污口排放养殖废水。

    2025年8月7日,我局向你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2025年8月21日,我局对你场进行复查,牛蛙养殖场仍在养殖,已拆除原三级养殖废水集污塘废水排污口,但其养殖废水仍通过排水沟低位处外排,继续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5年9月19日,我局对你牛蛙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发现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原排水沟低位处的排污口已整改,重新铺设管道和填土使废水排入集污塘;并陆续清退蛙只,现场已清空43个牛蛙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7月30日、8月21日、9月19日)和《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5年7月30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县稔村镇你牛蛙养殖场的现场检查和排污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5日两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及徐XX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5年8月4日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5)第0801号],证实你经营的牛蛙养殖场三级养殖废水集污塘养殖废水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164mg/L、13.8mg/L、5.36mg/L;

    4.2025年8月5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委第四队牛山坑的牛蛙养殖场经营者你的身份;

    5.2025年8月5日徐X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委第四队牛山坑的牛蛙养殖场员工徐XX的身份;

    6.2025年8月5日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实你授权委托徐XX协助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7.2025年8月5日你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你通过徐XX、崔XX的转租,承包了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委第四队牛山坑一地块开展牛蛙养殖活动;

    8.2025年8月5日你签名确认图片,证实你在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委第四队牛山坑经营牛蛙养殖场。

    9.2025年8月5日徐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你通过徐XX将地块租金和水电费转交给崔XX的情况;

    10.《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5〕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将新兴县稔村镇你牛蛙养殖场废水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情况告知你;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21号)及送达回执,证实责令你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1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30日1份10页、8月21日1份5页),证实现场检查和调查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设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20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2025年9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陈述了四点:一是“未按期完全拆除排污口且继续排污”是客观不可抗因素,非本人主观故意;二是主动配合政府承诺关停牛蛙养殖场;三是经营困难,过重处罚影响生存;四是主观恶性小后果轻微,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法定条件。经我局复核:一是通过排水沟低位处外排养殖废水情形是可预见的,当拆除原违规设置的排污管道后,牛蛙池养殖废水仍继续通过排水沟排入集污塘,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用或停止蛙池进水,导致集污塘水位过高,从而引起养殖废水继续通过排水沟低位处外排,是主要因素,并非不可抗拒;二是关停牛蛙养殖场是违规从事牛蛙养殖的后果,是应当履行整改义务的具体举措;三是经营困难与本案无关;四是违法情况属实,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情形。但复查发现你积极落实整改、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有关规定。你于 2025 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9月25日刊登了你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十一点§2.1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违法程度“逾期不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并根据你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12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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