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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23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15:51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悦丰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单位”):

  法定代表人:严少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445321MA54B2XB53

  住址:新兴县六祖镇大风哗笃北边山地

  2025年8月21日,我局对位于新兴县六祖镇大风哗笃北边山地的新兴县悦丰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现生猪存栏量1412头,配套建有黑膜池、沼气池、集污池、发酵床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检查当时你单位发酵床内三分之二区域可见裸露水泥地板,三分一区域铺设有少量垫料,发酵床内无翻耙痕迹,已长出杂草,未能正常运行发酵床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2025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从事生猪规模养殖活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没有正常运行使用。同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2025〕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场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2025年10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发酵床内已铺设有垫料,有翻耙痕迹,可正常运行,可正常接触垫料,现场未发现养殖废水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8月21日、10月9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调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5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严少武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5年8月25日严少武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2025年8月25日严少武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实你单位登记养殖规模;

  5.2025年8月25日严少武提供的《营业执照》,证实你单位经营主体;

  现场取证照片(2025年8月21日、10月9日),证实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21号),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 2025 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11月4日刊登了你单位《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2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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